肉类进出口流程:
一、办理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资格
申请单位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直属局(直属局一般将该工作委托给所在地的分之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1、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进出口资格证明文件,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如进口肉类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8、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已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可在各*口岸开展进口肉类贸易。
二、初审
1.申请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否为禁止进境物;输出和途径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等。
2.视申请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或特许审批物的不同,所需材料提供是否完整性和保持有效。
三、报检
在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1.《入境货物报检单》;
2.贸易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3.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原件);
4.对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食用性动植物产品,应具备《*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安全卫生证明(原件);5.在进口预包装食品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满足下述报检要求:
1) 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证
书正面底色为绿色)的,可凭证书原件报检,同时提供证书复印件。
2) 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在北京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并获
得备案编号的,可凭标签备案号报检(备案业务详情见*四条)。3) 货主或其代理人无国家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未在北京
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的,在报检时,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中文标签样张,样张翻译件以及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文件,接受检验检疫。其中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由企业自行制作。
6.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