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贸易进口二手机械宁波港清关需要哪些资料

产品描述

一、备案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3753号令及相关文件的要求,进口旧生产线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监督管理四个环节。旧生产线进口前,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备案申请。
    进口旧生产线备案地的分工遵循使用地备案的原则。已明确使用地的,由使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申请人在取得相关备案证书前,不要将货物拆卸、包装和从启运港发运,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备案范围:
(一)需要备案的:列入《实施备案管理的旧机电目录》内的产品。
(二)不予备案的: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范围》内的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进口的产品。(三)*备案的: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木工机械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木工机械及材料、零部件等及其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
(四)《有条件备案的进口旧生产线范围》及风险相对较高的旧生产线须实施装运前检验。
(五)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国内结转四种特殊贸易类,进口旧生产线无须办理备案手续,由企业向机电处提交核准申请,凭签发的核准书办理口岸报检通关手续。

三、备案结论
 (一)《进口旧生产线装运前检验备案书》(以下简称“备案书”):
获得备案书的进口旧生产线,需要在境外实施装运前检验。备案申请人应及时与“备案书”上*的境外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可在公告栏内的《进口旧生产线境外检验机构通讯录》查询)联系装运前检验工作。
 (二)《进口旧生产线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以下简称“免装证书”):获得免装证书

进口旧生产线产品,*进行装运前检验。
 (三)备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原则上为半年。逾期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半年。延续须在备案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四、办理进口旧生产线相关业务所需资料
    为使您能尽快地办妥进口旧生产线的备案等相关手续,请您仔细阅读以下事项,相关表格均有固定格式,请不要随意改动。具体表格可在网站上下载(见《进口旧生产线相关表格》):

(一)备案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进口旧生产线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2、《进口旧生产线清单》(申请人核盖公章,一式三份);(1)清单应无空项,如无规格型号的应在旧生产线备案申请报告中说明原因。(2)如是进口旧挖掘机的备案申请,应申报具体年份、并在“规格型号”栏填写发动机号、机身号、运行时间。
  3、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
  4、贸易合同/协议/海关备案清单/征免税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
  5、《进口旧生产线备案申请报告》:(1)报告应说明企业拟进口的旧生产线的现状、所在地、主要用途等。(2)解除监管的,应在报告中说明反映木工机械状况、解除监管后的去向的报告。(3)出口后入境返修复出口的旧生产线,应在报告中说明产品返修原因、返修率等。6、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核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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